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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问题。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津政函(2015)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2015年2月15日)、北辰政发(2015)6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2015年4月2日)和天津市北辰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职能划转交接单(青光镇)(2015年4月10日)的规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被告享有北辰区综合执法局在青光镇辖区内行使的全部行政执法权。继而,

  • 班风林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班风林对市规划局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乌城规函(2015)552号《关于对班风林申请的答复函》不服,已于2015年8月1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乌政复不(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现班风林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仍请求判令市政府履行职责,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市政府是否应予受理班风林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在其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乌政复不(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已经阐明相应理由,

  • 穆**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部署要求实施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民计民生的战略举措。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积极主动搬迁。

  • 李新建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部署要求实施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民计民生的战略举措。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积极主动搬迁。

  • 华蓥市**第一村民组与华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本院认为:华蓥国土局在韭菜坡采石场已与老屋咀村一组就行政许可涉及的用地范围、时间、补偿以及复垦费用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的基础上,依韭菜坡采石场的申请,作出的临时用地许可行为,虽然因韭菜坡采石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而被撤销,但村民及社集体依《临时使用土地协议》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即使老屋咀村一组认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与华蓥国土局的批复许可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认定华蓥国土局“未对老屋咀村一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老屋咀村一组请求赔偿无事实根据”本院予以认可

  • 何*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何*因财物被损毁为由报警,上诉人作为故意损毁财物治安案件受理后,经调查作出了郑*南关(治)行终止决字(2015)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被上诉人报警的事项作出了终止调查的决定,对被上诉人何*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但却未告知终止调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听取作为报警人的被上诉人何*的陈述、申辩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及途径,有违正当程序原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因《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撤销后,该治安案件仅是恢复调查,并未对王*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关于一审

  • 黄**、黄**等与凤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不给予原告安排宅基地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问题。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原告一家原系凤城镇凤凰村第15村民小组村民,曾在坡雄堡(地名)建房居住,并于1990年办理了凤**(1990)字第270109150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被注销,且凤城镇凤凰村第1

  • 北京龙脉**有限公司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之子刘*认为其父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了初步证据。由于刘**受伤时并无他人在场,其受伤的经过及原因已无法查清。昌平人保局根据刘*提交的证据以及其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结合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事实,并综合考虑刘**在龙脉温泉物业公司从事的司炉工的工作特点、工作环境粉尘较多、下班需洗澡清洁等因素,认定刘**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作

  • 冯**、方**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的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莺歌海镇政府向冯娇珠颁发49号《宅基地权属证明书》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务院确定。”《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六条规定:“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

  • 王**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人民政府、柯国建等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的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对莺歌海镇政府颁发11、12号《宅基地权属证明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首先应审查莺歌海镇政府颁发11、12号《宅基地权属证明书》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务院确定。”《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六条规定:“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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